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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经红绿灯路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2024年7月30日12时03分左右,钟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长江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角城线路口右转弯时,遇有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长江东路由东向西直行,小型轿车右前侧与电动自行车左前侧发生碰撞,致唐某跌倒受伤、两车受损。 本起事故中,当事人钟某驾车右转未让直行车辆先行。
2024年8月9日12时10分许,黄某驾驶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海安市墩头镇毛庄村十六组的十字路口时,所驾车辆与林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小轿车相撞,致林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 本起事故中,黄某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 在车辆转弯时 除了打转向灯、减速慢行之外 千万不要忘了观察侧后方来车情况 不得妨碍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 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绿灯亮时 右转车辆应在导向车道为实线前,开右转向灯变更到右转弯车道或最右侧的机动车道内。 ◆ 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红灯亮时 当路口设置方向指示信号灯,不能通行。未设置方向指示信号灯,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 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观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开车上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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