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十次事故九次快
2024年8月14日04时06分左右,莫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海安市李城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城东镇新立村九组路口时,遇有周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亦经该路口。莫某所驾车前部与周某所驾电动三轮车前部发生相碰,后小客车驶入道路左侧碰撞附近村民顾某家的围墙,发生亡人交通事故。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莫某驾驶机动车在限速路段严重超速行驶(经鉴定,事发前车速:70-71km/h,超过了该路段限速30km/h的100%以上),行经路口未降低车速,侥幸行驶,未按照要求确保安全通过,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周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通过路口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让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海安交警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 欲速则不达 安全才是回家最近的路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驾车时注意“控速”,保持安全车距,切莫图一时之快,将交通安全抛之脑后。生命不是速度的竞赛,不要和生命赛跑,安全抵达比快速到达更重要。 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 非国标电动三(四)轮车 不要因为一时的侥幸,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置于险境。 来源:海安公安微警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