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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行、闯红灯
当这两个关键词同时出现时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了…… 2024年8月18日16时56分左右,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由东向西行驶至海安市南莫镇兴南村十三组交叉路口时,所驾车辆前部与由南向北亦经过该路口左转弯向西行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前部右侧发生碰撞,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跌倒受伤,双方车辆受损。 在本起事故中,当事人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且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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