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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劳护用品有限公司废气超标排放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劳护用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建有生物质锅炉1台,检查时正在使用,配套废气处理设施XTD-Q型陶瓷多管除尘器+布袋除尘正在运行,现场对该生物质锅炉烟气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157mg/m3、**化硫排放浓度为40 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为46 mg/m3,氮氧化物、颗粒物分别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排放限值0.047倍、1.3倍。 【查处情况】 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1.8668万元。 【案例启示】 大气污染防治关系到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这类环境违法行为,通州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从严执法,督促生产经营主体自觉履行生态环保主体责任,主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切实履行法律义务和责任。
某建材有限公司未保证污染物排放 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根据自动监测平台预警,某建材有限公司2023年8月2日18时起至2023年8月3日颗粒物折算值长时间连续超标。2023年8月3日上午,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正在从事粘土砖瓦生产,隧道窑废气通过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废气排口安装颗粒物、**化硫、氮氧化物自动监测设备并和环保部门联网,该单位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运维单位对自动监测设备颗粒物进行比对校准,自动监测设备颗粒物绝对误差为44.4毫克每立方米(要求绝对误差不超过±6毫克每立方米),比对不合格。
【查处情况】 该单位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单位立案查处,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9万元整。
【案例启示】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实施生态保护现代化监管体系的重要一环,是环境执法人员的“千里眼”。本案中该单位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联网,在排放异常时环境执法人员及时收到自动监控平台的预警信息,切实提升了执法效率。该单位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使得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失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违法了相关法律,作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更应树立企业环保意识,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规范排污行为,并落实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公开排放信息、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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