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资讯] 12月1日起!一律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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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8756 | 回复0 | 2023-11-3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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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为保障《办法》顺利实施,现对全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发布提醒告诫:
一、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开展自查,对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使用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生鲜灯"等照明设施的,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设施。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二、《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三、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

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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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醒
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履行进货查验、定期检查、标示信息等主体责任。鲜切果蔬等即食食用农产品做好食品安全防护等相关要求。
来源:海安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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