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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2日
在海安市南海大道与通榆中路交叉路口 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视频中可以看出,事故当事人杨*驾驶电动自行车行经红绿灯路口时,与正常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使重型半挂牵引车避让时与其他三辆停在待转车道等候信号灯的轿车发生碰撞,致杨*腿部严重骨折,电动自行车和四辆机动车不同程度受损。 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事故当事人杨*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信号灯指示通行,且左转未从道路中心点右侧通行,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规定通行。 遵守交通法规,守护生命安全 ● 正确佩戴头盔是安全骑行的必要保护措施,驾乘人员均须按规定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以保护头部,降低事故**程度。 ●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 驾乘电动车横过道路时,在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要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在没有信号灯的路口,要注意观察,确保安全后再通行。 ●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下车推行能更好观察路况,避免与行人发生冲突、引发事故。 ● 驾驶非机动车左转时应当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转弯时要减速慢行,注意观察路面车辆通行情况,不得突然猛拐、随意变道。 ● 不要和大型车辆抢道、抢灯,不要长时间在大型车辆右侧行驶,不要在右侧超车,不要让自己处于大型车辆“内轮差”区域内,防止发生碰撞事故。
请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此为鉴 从本起交通事故中汲取经验 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安全文明出行 (文中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来源:海安公安微警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