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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8日12时50分左右,沈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沿32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海安市滨海新区镇海村二组地段,遇万某驾驶的苏FM***8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小型汽车受损,沈某弃车离开现场,后被民警查获。经提取沈某体内血液样本鉴定结果为:在沈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7.6mg/100ml。沈某已涉嫌危险驾驶。2022年12月1日21时20分左右,夏某聪驾驶苏F6***5号小型轿车沿曲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海安市曲塘镇大陈庄村2组地段时,与周某年驾驶的苏06***11履带收割机尾部相碰,车辆受损。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夏某聪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检测,结果夏某聪被测出酒精含量为147mg/100ml。
NO.2醉酒驾驶曝光台
违法行为人:何某 查获时间:12月3日01时05分违法地点:海安市三里闸大桥西侧地段地段违法行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128mg/100ml
违法行为人:郑某英
查获时间:12月03日1时30违法地点:海安市通扬河大桥东侧违法行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91mg/100ml03查获时间:12月4日1时17分违法地点:海安市世纪大桥便桥处地段违法行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163mg/100ml04查获时间:12月4日1时33分违法地点:海安市鑫缘丝绸东侧便桥桥口违法行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144mg/100ml
酒驾醉驾不仅是对自己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不负责,更是在挑战法律的底线。 海安公安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论在何时何地,都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