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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送达,这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认为蔡某、田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蔡某个人财产无偿转让,影响丁某债权实现,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和分配。
基本案情 丁某与蔡某系同学关系。2009年,蔡某数次向丁某合计借款人民币250万元。2019年,因蔡某未能按约偿还,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蔡某与其妻子田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因蔡某向丁某所借钱款数额较大,且田某抗辩对其借款均不知情,亦未使用,而丁某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系双方共同债务,故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款系蔡某个人债务,由蔡某予以偿还,与妻子田某无涉。蔡某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蔡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上述案件判决生效后,丁某至法院申请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丁某及法院才得知,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即2019年4月11日,蔡某与田某办理了离婚登记,并达成《离婚协议书》一份。该离婚协议中,蔡某及田某约定将其位于海安市区的两套生活用房无偿赠与儿子,大量厂房、双方所持60%的股权等归田某所有。蔡某放弃或无偿赠与他人财产的行为致该案件执行陷入困境,无奈之下丁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蔡某与田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另查明,上述的两套生活用房均于2019年4月1日由蔡某儿子取得不动产权证,并分别于同年4月16日、4月17日转移至他人名下。
法院审理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蔡某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确认借款用于建设厂房、购买房屋、字画木材古董等,其作为公司的唯一投资人,在该公司生产经营期间使用上述资金置办的资产亦应系其个人财产。在丁某向其主张归还借款本金期间,蔡某与妻子田某协议离婚,并对相关财产进行了分配与处置,涉及蔡某将其个人财产无偿转让,损害了丁某的合法权益。丁某据此起诉,主张撤销两被告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和分配,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后,蔡某、田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来源:海安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