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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省消保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知识产权局联合举行江苏省“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直播活动。直播活动上,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了全省市场监管领域执法稽查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要求,组织开展“两反两保”“铁拳”“雳剑2021”等专项执法行动,查处了一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全年共查办案件8.68万件。
本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除了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消费欺诈外,还包含侵犯知识产权、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类型,涉案商品和服务包括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食品、化妆品和社会热点的校外培训、早教培训。
案例一 海安蒙稚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经查,当事人前台接待处存放的消费者联系情况统计表含76条消费者个人信息,表中详细列举了消费者姓名、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当事人工作人员电脑文件夹中含有2652条消费者个人信息。当事人通过使用上述信息与消费者联系,侧面打听消费者的家庭住址、家庭条件,引导、说服客户将子女送至该公司进行学前教育。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9月,海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海门精锐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广告案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海报及易拉宝宣传“高端辅导,找精锐!1对1升学辅导全国领先,数据源自沙利文2020年中国K12课外辅导市场研究报告”等内容,其提供的认证证书内容为“2016年至2019年,精锐教育连续四年以收入计在中国1对1升学辅导市场全国领先”。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与认证证书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8月,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扬州海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实施混淆案 经查,当事人未经“海文考研”品牌方授权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以“万学教育·海文考研”的名义对外从事招生活动,印制了“海文考研”宣传海报、“海文考研工作证”及学员培训协议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11月,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泰兴市曹氏建材商行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案 经查,当事人将消费者向其订购的“帕莱德”品牌门窗的定单,交由经销“鸿顺门业”的南京某公司进行定做并上门安装,并未交由“帕莱德”品牌方定做,当事人未按约定提供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2022年1月,泰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0.74万元、处以罚款2.2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北京名优家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鼓楼分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不正当竞争及发布虚假广告案 经查,当事人在其名片、包装袋及维修单据上突出使用“亨得利”字样,目的是为了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其与亨得利控股有限公司存在特定关系;当事人在其制作推广的8个网页中宣称自己为“品牌认可的服务点”、“瑞士国际钟表协会的中国客户服务网点”,实际上其与所维修的钟表品牌、瑞士国际钟表协会均无关系;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擅自经营“LONGINES(浪琴)”“OMEGA(欧米茄)”“ROLEX(劳力士)”等17个知名品牌表带。2022年1月,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表带271条、处以罚款41.29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苏州思旭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擅自开展 专利代理业务案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接受了15家企业办理专利申请的委托,组织撰写203件专利申请文件,并以企业名义或者其他专利代理机构名义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违法所得8.5万元,在后续专利审查过程中,其中有96件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认定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申请,导致相关专利申请撤回。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省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5万元,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吴某某等人销售不符合 安全标准的化妆品案 2021年4月,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消费者使用剩余的化妆品进行检测,发现涉案产品汞含量是限量值5700倍,涉嫌刑事犯罪,该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并成立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经查,吴某某、范某某私下委托李某生产能“快速美白”的“日用调理霜”和“夜用巩固霜”小样套盒,作为赠品与正装产品实行捆绑销售。以李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在广州租设工厂仓库,生产多个品牌的化妆品,并非法添加“汞粉”等物质。联合调查组经过缜密部署,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捣毁生产窝点3处,查获涉案产品货值超2000万元。
案例八 宿迁市淇融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 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生产猪肉馅水饺4480袋,为降低成本,在生产时向配料中掺杂了价格远低于猪肉的鸡肉成分,却未在产品标签上如实标注。涉案违法产品货值共计9856元,违法所得计894.8元。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对上述猪肉馅水饺进行召回,没收违法所得894.8元,给予顶格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镇江百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经查,当事人在某平台上开通网店对外销售“宏草堂”四种商品:抑菌止痒喷剂、抑菌膏、脚爽软膏、抑菌液(灰甲灵)。为提升网店交易量和交易额,当事人通过请家人、朋友帮忙刷单等方式虚构交易,共17.4万笔、虚构成交金额1201万元。当事人通过刷单炒信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1 月,扬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广东省东莞市炬亿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生产销售未经认证的目录产品及 不合格太阳能热水器案 经查,当事人分包了常熟市某小区内太阳能热水器安装项目,当事人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共288台,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产品,而当事人未取得该类型产品的强制性认证证书;经抽检,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且不合格太阳能热水器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1年11月,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以罚款7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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