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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
2024年5月23日16时03分左右,海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曲塘中队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在曲塘镇人民路双楼加油站对面发生一起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无人受伤,报警人称对方疑似酒驾。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现场只发现汪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另一辆车却不知所踪。据汪某称,对方车辆为小型新能源汽车,驾驶人疑似酒驾,已驾车离开现场。 经过民警走访现场和对逃逸车辆进行跟踪调查,最终驾驶人沈某于当日下午在家附近的桑田中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对沈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15.2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临界值标准。 随后民警将沈某带到医院提取血样并及时送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沈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检测结果为236.5mg/100mL,等待沈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经海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沈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