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资讯] 赔偿9000余元,海安市场监管给的底气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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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4466 | 回复0 | 2024-3-21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江苏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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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8日,消费者李先生在海安市高新区某装饰材料经营部购买了3桶立邦油漆,使用以后发现油漆内有很多渣子,觉得质量有问题,是假冒伪劣产品。2023年6月27日,消费者李先生向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投诉,请求帮助维权。
调解经过

本投诉来源为消费者在使用当事人售出的内墙乳胶漆时,发现产品质量存在缺陷,故通过江苏省投诉举报平台向本局反映。接到投诉后,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与投诉双方联系了解情况。据投诉人李先生反映,其在2023年6月18日购买了3桶油漆用于新房内装修,但在3桶都拆封使用的过程中,发现其中1桶桶内底部有沉淀物,怀疑商家销售的是假冒伪劣产品,要求商家赔偿。

经查,消费者李先生购买的3桶内墙乳胶漆中有2桶侵犯了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立邦”的注册商标,共计消费1355元。执法人员要求该经营部提供投诉人购买的上述内墙乳胶漆的来源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当事人未能提供。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高新区分局认为商家销售的商品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调解结果

高新区分局在检查之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次协商,当事人与消费者双方达成一致,将投诉人所购买的货款全部退回,并且因一部分乳胶漆已使用,当事人在退还货款的基础上赔偿消费者部分人工费,合计9000余元。

此外,该装饰材料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对商家进行立案查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该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案例分析

通过本案的查办,有效推动了知识产权保护和假冒伪劣商品打击工作,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了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目前,部分经营主体法律意识不强,从业人员法制观念较为淡薄。市场监管部门需积极宣传引导,确保工作齐抓共管。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集中宣传活动,积极向相关经营主体及群众普及侵权假冒相关知识;利用乡镇集会向群众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群众辨假识假能力。通过开展全方位和多层次的宣传,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参与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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