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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2023年9月18日21时左右,犯罪嫌疑人许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与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许某驾驶肇事轿车逃逸,于当晚被民警抓获。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交通事故发生后,许某并未留在交通事故现场及时报警,而是驾驶肇事轿车逃逸,继续行驶至汽车修理公司要求修理并逃回家中。 提取其血样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结果在犯罪嫌疑人许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77.0mg/100mL。 犯罪嫌疑人许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0月7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3年11月9日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吊销了犯罪嫌疑人许某的机动车驾驶证。
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而醉酒驾驶机动车已触犯刑法,是犯罪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其恶劣影响不言而喻,还要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海安公安交警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真正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同时也告诫对酒驾抱有侥幸心理的人:千万不要挑战法律或逃避责任,否则后果更严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