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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 网络社交已是我们生活中不能缺少的一部分 用朋友圈、微信群 记录生活的点滴已成为习惯 分享开心的片段 吐槽不顺心的事 ……
但是
如果在微信群朋友圈等 社交媒体发布不当言论 会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烦恼
5月21日,我市男子杭某在其朋友圈发布辱骂正在依法履职交警的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到案后的杭某对自己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今后会遵守法律,不再发布不当的言论。
目前,杭某已被海安市公安局依法行政处罚。
普法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活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国家法律尊严不容践踏,民警执法权威不可挑战,对于一切辱警、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坚决依法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来源:海安公安微警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