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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探索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制度,进一步放大执法效果,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开设“总监说法”普法专栏,定期邀请重点排污单位环保总监对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点评说法,在做好环保总监法治教育的同时,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环保法治实践的感受和认知,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18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海安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擅自使用自由加速法对车辆苏FA95XX、苏JR68XX进行检测,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要求,车辆苏FA95XX、苏JR68XX应适用加载减速法检测;此外,根据《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 1238-2021)要求,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应小于7.5米,该单位2号采样线取样管长度为10.8米。处理结果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3年1月6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环境违法行为,没收苏FA95XX、苏JR68XX两台车辆的检验费用人民币叁佰玖拾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海安理昂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环保总监 李炎泉
机动车尾气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之一,但有的机动车检测公司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淡薄,因利益驱使未按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使得部分尾气超标排放的车辆通过检测,给环境空气质量带来不良影响。单个机动车尾气排放不达标看似影响不大,但大量尾气超标的机动车会给大气环境造成极大影响,这无疑是给严峻的大气污染防治形势“雪上加霜”。
本案的查处对规范全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作业秩序有积极作用,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树立“谁出数据谁负责”的意识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保障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的有力措施。机动车检测机构要增强守法意识,加强日常业务培训、落实内部监督,及时自查自纠,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检测工作,提高尾气检测水平。同时,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也要注重环境管理制度的执行,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操作的员工,要做到责任落实到位、业务培训到位、监督管理到位。法律条文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一)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没收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南通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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