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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 号)自2017年10月实施以来,实现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从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到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的转变,是生态环境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但实施过程中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验收“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时有发生。2022年11月1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的通知》,对社会上存在的自主验收过程中出现环境违法问题提出了新要求、新方向。
近日,海安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精神,加大对企业自主验收项目监督执法力度,在对海安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环保设备生产项目环评审批及验收材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自主验收报告中非**总烃及苯**的核算总量均低于实际核算总量,且实际核算总量均超出环保设备生产项目的环评批复总量,应当不得通过验收,但该企业自主验收报告中仍出具了非**总烃及苯**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和“验收合格,可正式投入使用”的验收结论,并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进行了公示,完成相关验收程序。
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对该单位主管人员、第三方机构等人员进行多次调查询问,经过分析研判、多方位锁定相关证据,对该单位自主验收中存在“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2月14日下达《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对其在环保设备生产项目自主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对其自主环保验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5万元。
该案是海安生态环境局首次查处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违法案件,对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具有强大震慑作用,同时郑重提醒环保第三方机构、环保行业专家要增强责任意识,坚守职业操守,不要为了完善相关手续而“走过场”敷衍了事,更不要帮助建设单位弄虚作假,要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三同时”制度。
来源:南通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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