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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可在日常交通活动中,仍有极个别交通参与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心存侥幸妄图“一逃了之”。 2023年1月4日21时29分左右,在海安市通榆路与河滨路红绿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两车相撞后肇事车辆逃逸的交通事故:
周某梅驾驶号牌为苏J3***5的小型轿车在上述路段等候交通信号灯,苏FN***5轿车从后方快速驶来,与苏J3***5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苏FN***5轿车驾驶人驾车闯红灯离开现场。 海安市公安局交警城北中队民警接到110指令,火速赶赴现场开展事故勘察工作,通过沿街走访和轨迹摸排,锁定肇事逃逸车辆及驾驶人吴某松,当晚对肇事逃逸车辆采取强制措施并电话联系吴某松到中队接受处理,吴某松接到电话后为逃避责任选择关机拒接,后于1月6日下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交通安全,切勿心存侥幸,一逃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