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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 驾驶人应当“一看二慢三通过”确保安全后方可通过路口 切不可麻痹大意否则一不留神就容易酿成交通事故
未减速慢行事故案例 2022年9月5日7时06分左右,姜某富驾驶苏FD***Z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海安市李堡镇杨庄村四组交叉路口,遇有邵某兰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亦经该路口,姜某富所驾车辆前部与邵某兰所驾车辆左侧相碰,致邵某兰跌倒受伤,两车受损。 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本起事故中,当事人姜某富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遇情况措施不力,未能安全驾驶;当事人邵某兰驾驶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未按标志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双方应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驾驶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也无交警指挥的路口时,要有提前预判风险的意识,注意观察路况和交通标志标线,坚持“一慢二看三通过”,即减速慢行,仔细观察道路情况,在必要时可停车瞭望,确保安全后再通过。
横穿机动车道事故案例 2022年10月14日18时00分左右,许某驾驶苏F3***5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海安市通榆路华中五金机电城前时,遇崔某云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左转弯斜过道路行经该地段,许某所驾车辆左前部与崔某云所驾车辆后部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崔某云跌倒受伤。 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本事故中,当事人许某驾驶机动车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能确保安全;当事人崔某云驾驶非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双方应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驾驶非机动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下车推行时,非机动车驾驶人能够更好的观察路况,及时发现危险。
未按标志指示让行事故案例 2022年10月11日07时45分左右,刘某俊驾驶苏FD***6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方某文由北向南行驶至226省道海安市李堡镇红旗村十二组交叉路口,遇有康某波驾驶苏E5***V轻型普通货车搭载徐某宏由西向东行驶亦经该路口,刘某俊所驾车辆前部与康某波所驾车辆左侧前部相碰,致刘某俊、方某文、徐某宏受伤,两车受损。 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本事故中当事人康某波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未按标志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当事人刘某俊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未减速慢行,未能安全驾驶。康某波、刘某俊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方某文、徐某宏不负事故责任。
—— 法律知识普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