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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孩子判给了女方,男方认为每月两天探望孩子的时间偏少,于是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增加探望的次数并改变探望地点。记者昨天了解到,南通中院对这起探望权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许先生与刘女士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12月起诉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刘先生将婚生子小文从许女士处带走。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小文由许女士直接抚养,要求刘先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五日内将小文送回许女士处。 根据法院判决,刘先生每月月底所在周的周六、周日可以探望小文。但由于刘先生与许女士沟通不畅,刘先生有时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难以探望到小文,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执。思念儿子心切的刘先生遂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每月增加探望的次数并改变探望地点。 许女士认为,现有的探视方式是经双方一致同意确定的,并非一方自主决定,如要改变现有探视方式或增加探望次数,需待孩子年满8周岁后征求孩子的意见。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可以约定离婚后探望权行使时间与方式,约定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本案中,刘先生与许女士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探望权的具体方式达成一致,现时隔不到一年,刘先生以上述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方式不合适,要求重新确定探望的时间与方式,但无证据证明发生了新的足以引起探望时间与方式变更的重大事由,也无证据证明现有的探视方式影响到小文的正常生活或对小文的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目前的探视方式兼顾了刘先生的探视意愿以及许女士配合的便利度,而许女士在刘先生文明探望的情况下,应当继续配合协助,并在不影响小文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增加微信视频、QQ聊天视频等方式加强父子之间的情感联系。 综上,海安法院判决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文中所涉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江海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