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险!海安某路口小轿车与电动车相撞……
行经人行横道机动车不减速让行电动自行车不下车推行都极易造成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案例
2024年8月22日10时24分,崔某驾驶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江海西路如意紫都小区南门附近人行横道时,所驾车辆前部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焦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焦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本起事故中,崔某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确保安全,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因素,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焦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确保安全,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因素,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人行横道如何通过才安全?1、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2、非机动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3、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遇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前停车礼让时,请抓紧时间快速通过。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需要每一个交通参与者的共同努力
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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