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甜冰淇淋 发表于 2023-8-7 10:03

主动投案!海安一公司原总经理受贿……

“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及其亲属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庭审现场,公诉人当庭发表了对被告人的公诉意见。近日,海安市纪委监委联合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国资办、高新区、开发区、部分国有企业相关负责人,观摩旁听了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
这起案件的被告人范某,案发前系江苏开晟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范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本案中值得关注的一个特点就是被告人属于自动投案、主动交代违纪违法问题,主动全额上交违纪违法所得,真诚认错悔错,可予从轻、减轻处理。根据党纪处分条例、刑法、监察法的规定,自动投案、主动交代,属于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高压之下已无侥幸,提早认清现实、认错悔错,用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是最明智的选择。明纪释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主动交代违纪行为,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庭审现场“请被告人做最后陈述。”“我愧对组织的培养,愿意认罪伏法,希望大家以我为戒,敬畏纪法,坚守底线……”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辩护人以及被告人围绕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整个庭审过程井然有序,旁听人员全程认真观摩,仔细聆听。该案将择期宣判。此次公开庭审警示教育活动,被告人“现身说法”,以最直观的方式警示公职人员要以案为鉴,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切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和职责,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普法效果。“旁听庭审是最好的教科书,看到曾经的同事如今坐在被告席上,我备感痛心的同时,也认识到作为一名党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要时刻保持警惕,进一步加强自身廉政建设,提高自身道德水平和职业操守,不被腐败分子腐蚀,以案为鉴,时刻保持初心使命,忠诚履职尽责。”开发区一名国有企业负责人在参加完庭审之后感触很深。
来源:清风海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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