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王姐 发表于 2023-1-5 18:00

无证非法营业?海安这家美容美发店被查!

2022年9月份以来,南通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商务局、卫健委、南通海关、税务局、网信办、中医药管理局、江苏省药监局南通检查分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11部门,针对医疗美容服务行业常见的利用制造“容貌焦虑”热点进行虚假宣传、使用“三无”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无证行医”等严重危害和影响消费者健康的问题,联合开展了专项治理,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01 星范医疗美容门诊部发布违法广告案2022年3月11日,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就崇川区星范医疗美容门诊部多次利用美团平台、新氧医美APP、微信视频号媒介,发布违法医疗、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广告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美团APP和新氧APP分别开设有“星范医疗美容”和“南通星范【江苏】”的店铺,在其微信公众号平台关联并运营着微信视频号(微信视频号名:南通星范整形),陆续上架多款套餐和发布涉及医疗、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宣传视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相关规定。2022年10月27日,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处罚决定,罚款8万元。
案件警示涉及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相关内容的广告,广告发布前应依法取得行政主管部门广告审查证明,未取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相关内容广告。**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02 海安市李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非法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案2022年9月21日,海安市卫健委卫生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辖区内某美容美发店进行检查,发现:李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曾于2022年9月9日在该美容美发店内用粉刺针为顾客挑痘并收取相关费用。李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非法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没收指定地点保存的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案件警示卫生执法人员甄别生活美容机构存在的针刺祛痘这一损伤性、侵入性的医疗行为,依法给予严厉打击,能有效避免发生感染性疾病传播等严重危害,维护群众健康权益。该案普及了医疗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对规范生活美容行业合法经营起到了促进作用。


03 南通市开发区嗨店呀美容美发养生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从事医疗美容服务案2022年9月19日,南通市卫健委卫生执法人员根据省12345信访件线索,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嗨店呀美容美发养生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为顾客开展双眼皮手术。涉事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具备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条件,店内手术实施人员也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不具备医疗美容外科主诊医师资质。当事人擅自为顾客开展双眼皮手术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无证行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医疗美容服务活动。
案件警示重睑成形术别称为双眼皮成形术,属于医疗美容外科项目,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的规定,重睑成形术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设置了医疗美容外科专业,由美容外科主诊医师施行的手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属于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而且严重影响就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对此类违法行为必须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04 海门区袁一手美容院发布违法广告案2022年8月11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名称为“袁一手祛痘(海门店)”的美团网店中,其首页的“商家相册”的“效果展示”栏目中发现14张效果展示的照片。经查,当事人是一家主营祛痘类服务的美容院,其在美团平台上经营的“袁一手祛痘(海门店)”店铺,为了吸引顾客,提高人气,将顾客平时做护理的照片中加入“治疗”、“修复”、“做治疗前”和“佳穆产品15天修复后,惊人的效果!距离现在有四个月了,依然美丽”的字样,上传到网店中进行效果宣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案发时当事人自行删除了违法图片。2022年9月27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633.5元。
案件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05 如东肤姿钰美容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非法从事医疗美容服务案2022年11月1日,根据举报线索,如东县卫健委执法人员对如东县曹埠镇上漫社区居委会二十组的如东肤姿钰美容店(该店经营者许某英住宅)现场检查发现:1.房内有一台喷雾机、一台塑形仪器、一只酒精灯、一只“神奇疗肤套盒”(盒内有棉签、点斑水、“火针”等物品);2.在一只白色塑料推车上发现有一只银色不锈钢盒,盒内有镊子、钩针等;3.发现有已开封的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一盒、采血笔、白色无标识凝胶管各一支;4.房内靠墙有一只套有黄色塑料袋的垃圾桶,桶内有带血纸巾;5.场所另一间房内靠墙有一排白色柜子,柜上摆放有面膜膏、玻尿酸肌蜜水润套等美容产品;6.该店经营者许某英提供展示部分顾客治疗效果的手机照片及其与举报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经查,该店提供了营业执照,未能提供该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2018年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从事点痣、汗管瘤治疗等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该店经营者许某英并未取得医师资格、未经医师注册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11月4日如东县卫健委对其立案调查,案件已调查终结,将于近期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案件警示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场所需要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符合医疗机构标准、具备有相应执业资格且具有一定工作年限的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医疗美容是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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