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3年到来
这些新规即将实施
我们的生活将有哪些改变
一起来看
南通我市推行职工基本医保门诊共济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将有重大变化
我市将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关于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对医保个人账户划账、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政策进行调整,切实增强医保基金门诊保障功能,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切实解决“健康的用不上、生病的不够用”的矛盾。(详情见>>>)
新版《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加大偷运偷倒建筑垃圾处罚力度
新版《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条例》扩大了条例适用范围,强化生态保护责任,增加线上举报监督方式,加大偷运偷倒建筑垃圾处罚力度。(详情见>>>)
《南通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十八条,针对委托执法活动中存在的委托执法依据不充分、委托执法实施不规范、委托执法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进行了制度设计,对行政执法委托实行全过程、全周期的闭环管理,为我市行政机关开展委托执法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详情见>>>)
江苏
江苏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范围扩大
将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范围拓展到跨省急诊抢救人员和非急诊且未转诊人员,将急诊抢救费用、住院期间院外检查治疗购药费用和符合就医地管理规定的无第三方责任外伤费用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允许参保人员在出院结算前补办异地就医备案并享受异地直接结算服务,相关政策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填补江苏交通建设管理立法空白
《条例》以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出发点,落实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责任,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着力规范从业行为,强化行业监管,提升监管水平,加强立法对交通建设的引领和保障。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详情见>>>)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办法》实现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全链条、全覆盖治理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进一步健全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构建起源头监管、路面检查、信用管理等为一体的新型治理工作体系,实现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全链条、全覆盖治理。(详情见>>>)
江苏调整脊髓灰质炎疫苗接种方案
自2023年1月1日起,江苏调整脊髓灰质炎免疫策略,取消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bOPV—液体疫苗)的使用,对适龄儿童实行4剂次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IPV)方案。2022年11月1日(含)后出生的儿童,按照调整后的“4剂次IPV”免疫程序接种疫苗。(详情见>>>)
全国
新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实行车票实名制情况下,儿童旅客以年龄划分优惠标准。年满6周岁且未满14周岁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年满14周岁的儿童,应当购买全价票。
2023年1月1日起,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等10个省(市)将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中外人员往来暂行措施,2023年1月8日起,来华人员在行前48小时进行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者可来华;不再对入境人员实施全员核酸检测;分阶段增加国际客运航班数量,有序恢复中国公民出境旅游。
2023年1月8日起,国家移民管理局优化移民管理政策措施,有序恢复受理审批中国公民因出国旅游、访友申请普通护照,恢复办理内地居民旅游、商务赴港签注。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参保人员完成异地就医备案后,在备案地开通的所有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享受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把针对所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举报纳入奖励范围。同时将奖励金额上限由10万元提升至20万元,并设置了最低200元的奖励金额下限。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申请人提交的国家药监局审评审批药品注册申请以及审评过程中补充资料等,调整为以电子形式提交申报资料,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申报资料。
2023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咖啡机等1020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2023年7月1日起,将对62项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实施第八步降税。
工信部、国家网信办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2023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应确保移动智能终端中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预置应用软件均可卸载,并提供安全便捷的卸载方式供用户选择。来源:江海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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