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险!海安多地发生车辆碰撞...
路口如“虎口”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驾驶人应当“一看二慢三通过”确保安全后方可通过路口切不可麻痹大意否则一不留神就容易酿成交通事故未减速慢行事故案例2022年9月5日7时06分左右,姜某富驾驶苏FD***Z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海安市李堡镇杨庄村四组交叉路口,遇有邵某兰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亦经该路口,姜某富所驾车辆前部与邵某兰所驾车辆左侧相碰,致邵某兰跌倒受伤,两车受损。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本起事故中,当事人姜某富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遇情况措施不力,未能安全驾驶;当事人邵某兰驾驶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未按标志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双方应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驾驶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也无交警指挥的路口时,要有提前预判风险的意识,注意观察路况和交通标志标线,坚持“一慢二看三通过”,即减速慢行,仔细观察道路情况,在必要时可停车瞭望,确保安全后再通过。
横穿机动车道事故案例2022年10月14日18时00分左右,许某驾驶苏F3***5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海安市通榆路华中五金机电城前时,遇崔某云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左转弯斜过道路行经该地段,许某所驾车辆左前部与崔某云所驾车辆后部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崔某云跌倒受伤。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本事故中,当事人许某驾驶机动车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能确保安全;当事人崔某云驾驶非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双方应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驾驶非机动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下车推行时,非机动车驾驶人能够更好的观察路况,及时发现危险。
未按标志指示让行事故案例2022年10月11日07时45分左右,刘某俊驾驶苏FD***6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方某文由北向南行驶至226省道海安市李堡镇红旗村十二组交叉路口,遇有康某波驾驶苏E5***V轻型普通货车搭载徐某宏由西向东行驶亦经该路口,刘某俊所驾车辆前部与康某波所驾车辆左侧前部相碰,致刘某俊、方某文、徐某宏受伤,两车受损。
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本事故中当事人康某波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未按标志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当事人刘某俊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未减速慢行,未能安全驾驶。康某波、刘某俊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方某文、徐某宏不负事故责任。
—— 法律知识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time::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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