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甜冰淇淋 发表于 2022-10-26 10:31

海安离异父亲重女轻男?真相竟是......


夫妻离婚后一人抚养一个孩子父亲对姐姐的付出可以抵消对弟弟的义务吗

案情回顾2014年,赵某与孙某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两个孩子均由女方赵某抚养,男方每年给付抚养费3万元,直至孩子均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但2016年,孙某便将婚生女小甲带至云南老家上学至高中毕业,期间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由孙某负担。而婚生子小乙一直跟随赵某在本地生活、上学。
2022年7月,赵某作为小乙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支付每年拖欠的抚养费1.5万元,合计13.5万元。审理中,孙某辩称,每年3万元是给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但实际两个孩子分别由父母抚养,既然赵某从未给小甲支付过抚养费,那自己也没有义务给小乙支付抚养费。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与父母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在父母离婚后,无论父母一方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都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该权利是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本案中,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赵某所有、由孙某支付抚养费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孙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虽然孙某自2016年将小甲带至云南老家生活,并负担相应费用,但这并不能冲抵其对小乙应负担的抚养费,故法院对要求孙某给付小乙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官说法《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生活上对子女的养育,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负担和日常生活的照料,这是子女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父母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无条件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
子女对父母享有法定的抚养费请求权。不同于大部分民事法律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子女的出生事实或收养行为而产生。即父母对子女负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既有人身属性,又有经济属性,且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因夫妻双方之间婚姻存续状态的变化而变化,它是子女抚养费请求权的基础。因此,本案中,在孙某未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小乙有权向孙某主张抚养费。至于孙某主张赵某亦未支付抚养费的抗辩,因抚养费具有人身属性,不同于一般债权,不同子女、乃至同一子女在不同阶段关于抚养费的权利义务内容皆是不同的,是不能相互抵消的。在此情况下,若孙某欲向赵某主张关于小甲的抚养费,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诉,主张抚养费。
来源:海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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