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dujiao 发表于 2022-8-19 11:03

霸气!小区业主起诉物业,法院判了:支持!

市民顾先生买了一辆电动汽车,想在自己买的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但物业公司拒绝在《同意建设意见书》上盖章。顾先生一纸诉状,将物业告上法院。案件经过:
   顾先生在小区地下车库,购买了一个车位。今年3月,他买了一辆电动汽车,准备安装充电桩的时候,电力部门告知,需要提供物业公司允许建设充电桩的证明材料。但物业公司表示,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无法盖章同意。

原告顾先生:国家有相关政策对个人安装充电桩给予支持,但是为什么物业公司还要以各种理由阻挠呢?因为和他们多次协商无果,我就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在安装充电桩的申报材料上盖章确认。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江苏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充电的和燃油的汽车分开,不然万一起火了,相邻的燃油车怎么办?我们尊重法律,法院最后判了说可以装,我们就同意装。
原告律师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先后出台文件,明确支持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要求物业公司予以配合。现被告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消极对待,拒不履行协助义务,阻扰原告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行为明显违法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世乐:我们认为这个物业公司的思想还是有些保守了。首先车库里面消防各方面的安全都要注意的,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供电公司到现场来勘察,符合条件的才可以安装。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车主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是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应当予以肯定原告购买了新能源汽车,具有安装充电桩的现实需求有权申请在自己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法官解读:崇川法院速裁庭员额法官何佳伟:原告作为新能源车的车主,应当定期对充电桩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使用,被告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也要加强日常的巡查监管。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提出纠正、整改意见,做好防范措施。关于《南通市居民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指导意见》其实,早在2020年12月22日,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网南通供电公司联合就印发了《南通市居民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市居民自建电动汽车充电桩有了政策指南。居民建设安装自用充电设施,不但能缓解公共充电设施压力,而且可以夜充日行,既方便又省钱,还有利于削峰填谷平衡用电,可谓一举多得。
《安装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安装流程:申请人建设安装自用充电设施需向所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申请,同时签署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使用承诺书。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受理,也无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依据《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物业服务企业在接到用户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申请之后,应及时报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同意的,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不同意的,需书面说明具体理由。对于申请人建设自用充电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涉及人防车位的,按照人防工程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申请人对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答复意见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最终以复议意见为准。
来源:城市日历、南通人民政府网

lky168 发表于 2022-8-19 11:30

法治精神,法律意识

jsha88 发表于 2022-8-19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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