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k2288 发表于 2022-1-26 16:54

通报!海安2家企业偷排废水废酸!

1月21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南通市2021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南通市通州某废油加工厂废油偷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10起案例入选


2021年以来,全市累计启动生态损害赔偿案件480件,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383件。为全面做好典型案例评选工作,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案例征集,经过专家打分、现场评审、综合认定等程序,最终确定了此次十大典型案例。从典型案例展示的工作情况看,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一、强化部门联动注重部门共同参与,形成工作合力。如“南通市通州某废油加工厂废油偷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海门区某五金厂排放含重金属的水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案件,生态环境部门主动邀请检察部门、公安部门全过程参与案件办理,为合理分配赔偿责任、科学确定赔付方案等方面提供专业指引,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刑事责任的有力衔接。二、简化评估程序着力化解评估难、评估贵的问题,主动征求当事人意见,简化评估手续。如“江苏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海门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采用简易评估程序,在较短时间内出具专家评估意见,极大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办理效率,同时也节约了企业成本。三、注重企业自主修复与金钱赔偿相结合如“南通市海安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废水偷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海门区某五金厂排放含重金属的水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案件,生态环境部门指导企业因地制宜开展修复工作,督促企业有效落实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主体责任。对于因客观情况无法修复的,按照虚拟成本法,由企业承担相应的货币赔偿责任,有效落实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应赔尽赔”的要求。四、注重生态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同步开展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同步调查企业造成的生态损害,节约了行政资源。如“南通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柴油泄漏事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南通如东某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案件,承办人员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行政处罚工作,并依据自由裁量规定对涉案当事人行政处罚予以一定系数减轻,提高了损害赔偿工作效率。五、注重抓好长江等重点区域保护如“南通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垃圾污水排入长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检察等部门联手,共守长江母亲河,共同践行“大保护”理念。在企业首次赔偿金额不足的情况,生态环境部门综合考虑两次损害赔偿鉴定存在的损失差额,积极启动第二次磋商工作,对赔偿义务人应当履行的赔偿责任进行第二次追赔,确保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应赔尽赔。自2017年在全省率先试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南通市共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700多件,到账赔偿金超过1亿元,形成了一批可供借鉴的经验和做法。此次十大典型案例的发布,为南通市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制机制建设提供了有效借鉴,也为全市各地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发挥了较好的示范作用。

lky168 发表于 2022-1-27 08:00

严肃处理,绝不姑息纵容!!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通报!海安2家企业偷排废水废酸!